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持币地址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搬迁至新址办公,公司办公地址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1377号”变更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除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保持不变持币地址

本次变更后公司最新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

邮政编码:150000

电话:(0451)51076628

传真:(0451)87185718

电子邮箱:zhengquan@aurora-sapphire.cn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以上信息变更,若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持币地址

特此公告持币地址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8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持币地址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220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6,592,516.5元

展开全文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持币地址。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持币地址,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20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286,863.6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5,280.43元持币地址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2,030.88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847.00元由奥瑞德负担持币地址

(二)7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295,892.8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479,938.03元持币地址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6,366.49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2,578.84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22,578.84元持币地址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2,260.83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9,991.65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9,991.65元持币地址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049.79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47,632.02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28,669.24元持币地址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8,641.0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894.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2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976,998.33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648,047.71元持币地址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11,331.1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3,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0.00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81,674.61元持币地址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6,335.07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5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6,086,073.00元持币地址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持币地址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036,335.99元持币地址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持币地址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持币地址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16,544.15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持币地址。案件损失计算费用5,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持币地址。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持币地址。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持币地址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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